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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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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docx

    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和规范市场主体登记行为,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构建更加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管理模式,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在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是指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办理登记,通过登记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并予以公示的制度。本意见所称市场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各类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参照执行。第三条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遵循依法登记、自主申报、意思自治、信用承诺、信息共享、便捷高效的原则。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第二章办理要求和程序第四条告知承诺制度适用于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歇业、备案、增减补换证照及股权出质登记。第五条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实名认证管理。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实名登记制度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下列人员进行实名验证:(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四)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五)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第六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要求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制登记标准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第七条申请人、提交人在申请登记提交登记材料和文件时,应认真阅读告知书后一并提交承诺书,承诺已完全知晓登记机关的告知事项,提交的登记材料和文件达到相应的条件和要求,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对违法违规及不规范的行为予以纠正。申请人、提交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承诺书归入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承诺内容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八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一)登记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准予办理的条件;(三)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的法律后果。第九条申请人应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已知晓公布的法定条件和标准,完全按照公布标准填写和提交材料,并已达到相应的条件和要求;(二)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负责,保证所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和一致,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提交申请材料中信息不一致出现异议,以登记申请书填报信息为准;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对违法违规及不规范的行为予以纠正;(三)签署章程、协议、决定等材料内容合法并已依法签署、生效;章程、协议、决议等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准,并自行承担内容无效的后果;(四)遵守法律法规,不开展未经许可事项经营活动,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本市的产业政策;不违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版);(五)住所(经营场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本市有关规定,不存在使用违法建筑、经鉴定为危房、住宅和公寓等居住性规划用途、不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的地下空间等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六)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对违法违规及不规范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承担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惩戒后果;(七)所做的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八)所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联系电话(手机)真实有效,能够及时接听,并承诺在下一年度年报及时准确填写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个体工商户仅需填写联系电话,农民合作社仅需填写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上述联系方式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九)本次登记中若涉及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承诺确认该住所(经营场所)为本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市场主体自行承担。本市场主体已知晓可以在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中另行填报其他地址,作为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优先向自行填报的地址进行送达。(十)遵守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手续。提交人应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已依法取得申请人对提交登记申请的委托,提交的申报信息、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二)申请材料和承诺书中签名(盖章)均系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愿和亲自签署、用印;(三)所作承诺是提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惩戒后果。第十条市场主体名称实行自主申报,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申请人采取自主承诺申报办理住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规划用途的建筑物作为住所,并对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请人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报住所基本信息,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第十二条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屋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第十三条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集群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各区政府、中关村园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建立健全总量控制、行业禁入、服务管理、信用约束、有序退出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强化托管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集群登记地址应向社会公示。使用集群登记住所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住所栏内载明“集群注册”字样。第十四条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可以根据主要行业或者经营特征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自主选择申报。第十五条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章程、协议、决议等文件内容及决定程序。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公司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登记机关制定并公布标准化的章程、协议供申请人参考选用。第十六条简化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材料。市场主体申请变更股东姓名(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权力机构决定)、章程。第十七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收到经申请人和提交人签署的承诺书,以及符合告知承诺书要求的材料后,依市场主体提交的登记申请书确认登记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理登记手续。第三章日常监管第十八条对于承诺制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后,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纳入双随机抽查,新设立及地址变更主体应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进行抽查。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承诺制登记市场主体的实际情况与公示的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属实的,依法查处。第二十条政府各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信息共享,完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责任,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惩戒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及时推送至市大数据平台,各监管部门应在大数据平台调取所需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并充分利用,加强监管工作。第四章信用监管及违法惩戒措施第二十一条对提交人、申请人提供虚假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重要事实申请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并将提交人、申请人纳入全国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提交人、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第二十二条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登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予以公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经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认定为不适宜主体名称并责令其停止使用。人民法院或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第二十四条各区政府、中关村园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区域情况,在制定集群登记具体办法时设定惩戒机制。集群登记托管机构违反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的,可以给予警示、暂停登记、撤销资格的相应惩戒。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因集群登记产生虚假登记情况严重或其它不适宜情况的区域,各区政府和管委会可以建立特别管理措施。第五章违诺撤销第二十五条市场主体在登记中存在以下情形,登记机关可以启动简易撤销程序。(一)未按照法定条件和标准填写和提交材料;(二)填报信息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三)提交人未依法取得申请人对提交登记申请的委托的;(四)不符合我市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登记政策规定的。第二十六条启动简易撤销程序,承办人员应填写虚假承诺认定通知书,登记机关将虚假承诺认定通知书送达企业并告知企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企业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登记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承办人员应当在收到书面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虚假承诺认定审核表,并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经认定为虚假承诺骗取登记的,依法直接作出撤销虚假承诺登记决定书,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七条除适用简易撤销登记程序的情形以外,其他违反告知承诺制,以虚假申请材料,骗取市场主体登记的,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四条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至五十八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撤销登记、作出行政处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登记告知承诺制度改革工作中已尽力履职,但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予以容错处理。第二十九条北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具体工作方案另行指定。第三十条本意见自2022年月日起在全市实行。关于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的修订说明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创新和规范市场主体登记行为,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修订了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一、实施意见的修订背景2020年4月28日起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开始施行,北京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改革。经过两年的改革试行,企业登记流程进一步优化,审批效率显著提升,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惩戒机制更加完善,市场主体认同度和接受度较高,社会反响良好,改革成效显著,已具备正式实施的条件。2022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并开始施行,其中针对不同市场主体在登记和备案事项、登记程序和规范、申请材料和文书等方面登记规则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统一。基于此,为调整原告知承诺实施意见(试行)中与条例实施细则不相适应的内容,更好的贯彻落实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度,修订本实施意见。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实施意见共三十条,较原实施意见(试行)略有调整。主要包含下列内容:一是总则,界定告知承诺的含义和原则,明确告知承诺适用市场主体。二是办理要求和程序,规范告知承诺的办理要求和办理程序。告知承诺制度适用于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歇业、备案、增减补换照以及股权出质登记。市场主体实名认证的范围及程序以及申请人承诺的内容。市场主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自主选择申报。市场主体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等文件内容,登记机关不对其进行实质审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办理登记,即时提交即时通过。三是日常监管,强化对告知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双随机抽查比例,同时将会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对出资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予以公示。各监管部门协同,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四是增加违诺撤销章节。针对虚假承诺、违反承诺告知的情形细化了撤销登记程序。五是信用监管及违法惩戒,明确告知承诺的信用和违法惩戒措施。对提交人、申请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重要事实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对其采取失信准入限制措施。市场主体采取欺诈手段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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