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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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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docx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精神,建立健全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和服务管理体系,加快引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的外籍人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籍“高精尖缺”人才,是指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2020-2024年试行),来海南工作、投资创业、讲学交流、从事经贸活动等方面的外籍人员,含外籍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和商务人员等。第三条具有认定权限的地级市以上科技(外专)部门和省重点产业园区管理部门等单位名单,由省科技(外专)部门负责发布并实行动态调整,实现工作许可、居留信息共享和联审联检。第四条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认定期限原则上与工作许可一致。第五条外国高端人才(A类)和外国专业人才(B类),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评定,省级或获得省级授权的地级市科技(外专)部门直接出具认定书。第六条年度收入达到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的外籍人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提交工作合同或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经省级或获得省级授权的地级市科技(外专)部门审核后出具认定书。第七条符合我省公开发布的“急需紧缺外国人工作岗位目录”的外籍人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获得省级授权的地级市科技(外专)部门审核后出具认定书。岗位目录由省科技(外专)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定期编制和发布。第八条地级市以上科技(外专)部门确认的临时申报的急需紧缺外籍人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地级市以上科技(外专)部门评定后出具认定书。第九条省重点产业园区管理部门确认的临时申报的企业急需紧缺外籍人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省重点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评定后出具认定书。第十条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从受理到办结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相关证书等材料的核查核验,以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信息或者正式文件为准。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可享受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5年至10年多次入境的外国人才签证(即R字签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外籍“高精尖缺”人才,经用人单位同意并提供兼职工作合同,向省科技(外专)部门备案后可兼职工作,无需更换工作许可。第十三条经认定的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可发放与工作合同期限一致的工作许可。第十四条经认定的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可在科技创新领域参与本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担任科技项目主持人或首席科学家。第十五条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可按规定享有其他工作许可、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及服务保障待遇。第十六条构建人员流动风险预警机制,加强事前预防、事中干预和事后监管,依法实行“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健全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工作信用管理体系。(-)具有认定权限的单位在认定过程中有作出虚假审核意见的,在全省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权限,3-5年内不再授权认定。(二)用人单位在认定过程中有违法违规骗取人才认定行为的,将纳入诚信管理,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三)外籍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纳入诚信管理,永久取消认定资格,终止各项服务保障,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四)用人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认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书面提请原认定单位复核,复核结果应在提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核期间,不停止原认定结果的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科技(外专)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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